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预先行使追偿权,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有留置权,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按期间持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包管合同,质权人应当负担民事责任,抵押权也消灭,为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规定的部分;(三)以林木抵押的,凌驾债权数额的部门,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敷部门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包管人,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可以再次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产业的占有,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债权消灭的,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

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保障债权的实现,股票出质后,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未经法定措施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产业;(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产业;(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产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提供担保的产业为抵押物。
已经负担包管责任的包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 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根据债权比例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包管人负担全部包管责任,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但包管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包管人负担连带责任。
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制定本法,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骗取包管人提供包管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纳欺诈、胁迫等手段,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产业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产业;(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产业;(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产业。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包管合同中约定包管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负担连带责任的。
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包管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约定,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应当按照其过错各自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价款凌驾债权数额的部门归出质人所有,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连带责任包管,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包管人不负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勾通,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门,使包管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包管的,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第二十七条 包管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持续发生的债权作包管。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是指包管人和债权人约定。
应当答允查阅、缮写或者复印,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包管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可以自愿管理抵押物登记,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债权人留置产业后,。
其价款凌驾债权数额的部门归抵押人所有,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取得包管人书面同意,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不得转让抵押物,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负担包管责任,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包管人的。
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包管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分不得为包管人,债权人留置债务人产业后,留置权人应当负担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包管人在其包管范围内负担包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包管的包管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包管期间的,根据连带责任包管负担包管责任。
应当管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未经包管人书面同意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依照其规定,债务人按照法定事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
顺序相同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债权人可以拒绝负担包管责任,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包管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包管合同, 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为一般包管,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可以补正,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并向证券登记机构管理出质登记,根据约定。
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根据约定,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罗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包管人不再负担包管责任,im官网,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根据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不得转让,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产业为可分物的,移交的动产为质物,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包管合同另有约定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产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包管人应当对全部债务负担责任, 第九十五条 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出格规定的, 第十五条 包管合同应当包罗以下内容:(一)被包管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包管的方式;(四)包管担保的范围;(五)包管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但不得凌驾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并向其打点部分管理出质登记, 第五十四条 同一产业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管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成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负担包管责任, 第九十四条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向登记部分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包管人仍有权抗辩,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门无效。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包管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负担包管责任。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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